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 我爸多年前以自地自建的方式完成目前所居住的大樓
當時建造時有挖地下室完工後
當年因為一樓租給人當幼稚園
又因幼稚園老闆說消防法規無法通過所以將地下室使用名稱改為避難所
事隔多年當年的幼稚園早已搬遷想請問地下室的名稱可以改回一般使用嗎??
因為大概了解好像避難室有一些的使用規則
若只是在地下室停車有無違法??
二 本大樓其中一住戶不斷強調地下室停車位他們有權停車
請問我爸當初賣房時有強調地下室停車位不賣
賣房中也無包含車位
但當中住戶一直說有權使用請問是否合理??
停車位這部分在所有權狀中是否有註明??
要如何看??
感謝各位專業先進協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