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探視權和保護令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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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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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令並非萬能。
二、口角的部分可以的話要儘量的避免。
三、建議先跟你前妻好好溝通。
四、雖然我不建議聲請保護令,不過如果你堅持的話,要看你要針對的對象是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包括前配偶,曾為四親等旁系姻親。這個你要先確定陪你前妻來找你的人是誰?例如:如果是她再婚的對象的話就不算。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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