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衝突之中 對方罵我 去死之類等字眼
- 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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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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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女朋友消失不見二天多
女友有罹患重度憂鬱以及多次自殺紀錄
我很心急如焚,又不知道該上哪去找
心情難過之餘,喝了點酒也吃了安眠藥睡
睡沒多久就接獲女友自殺送醫的消息
到醫院以後
就看到女友的朋友在裡用女手的手機
我當時要拿手機來看有沒有女友為什麼消失,以及自殺的線索之類等等
對方不肯給我,然後我就在旁邊要求了三次把手機給我
對方就把手機猛一丟在我身上,我暴怒出手打了對方幾下
對方也罵我"回家去死
這個衝突中對方沒有打我
然後隔天就接到派出所電話
說對方告我傷害
事情發生後 我有當面跟對方道歉 也有傳簡訊跟對方道歉
對方也都接受!!也說會撤告。
但事情到現在一個多月
對方開始避不見面,似乎有意要告到底!!!
直到今天開完偵查庭,我再次表達想和解意願!!
可對方不肯的樣子。
我想請問各大律師
我該怎麼做?
我可以告他什麼?公共汙辱或是恐嚇?人證可以請我女友當證人
- 林俊賢 (林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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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14:19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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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所提問的問題,分述如下:
對方因衝突中罵你回家去死之行為,可能無法構成恐嚇或公然侮辱罪:
一、有沒有觸犯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害安全罪, 加害人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而言。對方罵你回家去死主觀心態上應該只是被毆打所做的情緒反射行為,非以使你生畏怖心為目的,所以尚難構成刑法第 305條的恐嚇危安罪。二、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係指,行為人不指摘具體事實,而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這種行為足以對於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然而若僅是出於氣憤之詞,則認為尚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應該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嫌疑有所不足。大罵回家去死,縱然真的有出於詛咒應報之動機,然而這些團員的用詞尚不足以對於你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故認為回家去死並無侮辱你的犯罪故意。建議:因為被害人非常氣憤你對他使用暴力行為,每當見到你心情無法平復,建議找個第三人從中協調,或者向法院聲請調解。另外,在合理的費用內,最好直接提出可以賠償的金額,或是請第三人詢問對方欲和解之金額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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