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有暴力威脅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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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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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在難以溝通的話建議搬家。
三、聲請家暴令只是預防家暴的其中一種手段而已,並非家暴令特別有什麼效果。
四、如果下定決定要聲請家暴令的話,記得要先搜證,雖然家暴令的核發比較寬鬆,但完全沒有證據還是不行,以證人當證據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法,但除了聲請人之外還要找個證人作證才行。老一輩的人常說家醜不可外揚,所以找證人的部分要費點心。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的行為也包括語言暴力。
六、我幫你查了一個最高法院的裁定供你參考:[ 經查,依證人楊○○所述,再抗告人經常毆打相對人,並對相對人及其家人有語言暴力之言行,令相對人心生畏懼,乃第一審法院未遑詳查,徒以相對人無法舉證證明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再抗告人有任何施暴之行為,遽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尚有未洽,且相對人今再舉二名證人,一審法院未及傳訊查證,亦有未合,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高雄地院為詳細之調查後更為適當之裁定,俾臻適法…查原法院亦為事實審,相對人新提出之證人,是否足以證明再抗告人有何施暴之行為,原法院並非不得自行調查認定,既無難自為調查裁定情事,乃竟命高雄地院更為處理,依上說明,即有未合]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裁定。
七、簡單的說,第一個,語言暴力也是家暴,第二個,可以以證人證詞為舉證之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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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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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不孝條款主張
這個要快
否則你爺爺奶奶過世就無法在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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