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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及否認之訴相關問題

  • 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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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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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母親B與C男結婚,惟B結婚後與C男關係不佳,且C男疑似外遇,便於婚後即逃離C男家,B逃離夫家後,與D男認識,並於民國99年生A,於A  1歲時不明原因離家後斷無音訊,即由D男扶養至5歲,而後B又認識E男且於103年8月生F,於民國104年7月 始與C辦妥離婚手續,並與E男於104年8月辦妥結婚登記,現B生母突然又出現想要將A從D男身邊帶至與E男共同扶養,但D男不願放棄扶養A,並指出B生母4年間不聞不問,皆由D男扶養,且因B生母與E男照顧及經濟狀況不穩定,D男擔心A被B生母帶走後,恐有危險,且B生母又患有憂鬱症。想問一下:

    1.D男可否拿於調查局之親子鑑定報告至法院幫未成年的A提確認親子之訴?還是說一定要A

    2.可否請C男提否認親子之訴確定後,由D男認領A,而不需B生母之同意或

       在場?

    3.E男可否於C男確定否認親子之訴後,領養A?

    4.D男可否因B生母精神狀況不佳,提A監護權改由D行使?

  • 賴柏安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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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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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

            [ 按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忸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依這個判決的見解,D目前應該是不能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這個不會贏。

    二、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這個部分可能要C先去告否認之訴了。需注意的是法官應該是會問C何時知道這個小孩不是他的,如果超過二年應該是會被駁回。

    三、C否認後,D可以認領A子,或是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

    四、監護部分若A與D在一起是A最大利益,就有機會可以爭取到A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有人稱為監護權]。這個部分要參考相關判決後多加舉證。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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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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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D目前尚無資格提出訴訟

    還是要先否認原本的親子關係後才能提

    建議由B提

    至於改定監護權恐怕很難

    E男是可以收養

    不過有鑑於有時當事人會誤解法律關係

    建議詳談應該比較能夠具體說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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