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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和誘告的成嗎?

  •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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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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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好~

    我今年25歲,男友剛滿17,一開始男友父母答應我可以偶爾住他們家,後來反悔,反倒要告我和誘,但是男友不曾住過我家,也都每天回家睡。

     

    這樣請問他父母告的成嗎?有什麼條件可以讓他們告的成嗎?

    如果我跟我男友有自願發生性關係,這樣我會被告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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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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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如果沒弄錯的話你的問題你男友也來問過,你要好好珍惜這段感情[好男人]。

    二、和誘的部分你應該是不用太擔心。

    二之二,我幫你查了一件無罪的判決供你們參考:[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係以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為要件,所謂和誘,是指得被誘人之同意,誘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目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有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五○九號、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三九號及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判例可資參考。…由以上A1之供述,可認被告與A1應屬一般男女交往關係,使告時而邀A1同住,時而遷就A1住處,前往同住,且因被告為現役軍人,無法每日返回住處,A1之行動自由並未受任何拘束,仍可透過電話與家人聯絡或於放假、週末時間回家,至於A1多久回家1次,應屬其個人意願問題,與被告並無牽涉,其二人在高雄市○○路同住期間,A1甚至另行結識新男友而與被告分手,搬出他處,顯見被告並未將A1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使A1父母無法對A1行使親權之狀況,應甚灼然。被告所為之辯解,尚堪採信] 。

    三、發生性行為看是幾歲的時候發生的,如果是未滿十六歲的時候發生性行為的話就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三之二、我也幫你們查了一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8號,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個案件是在對方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發生性行為,後來有賠償三十萬元和解撤告,所以才爭取到緩刑的。這個部分如果你是男友未滿十六歲時發生性行為,那麼是否認罪你要自己考慮,因為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四、如果真的被告的話,可以考慮就近找個律師幫幫你。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