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才能終止領養?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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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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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在收養的情況下有終止收養的規定,生父認領的情況下是沒有終止認領之規定。
二、是有規定[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70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千零六十六條所明定,又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九○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與被告經親子血緣鑑定結果,排除親子關係…堪認被告確非原告乙○○之女…之生父,…則被告於六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自屬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17號。
四、所以這樣看來,除非這個父親不是生父,沒有血緣,不然是不能這樣告的。還有就是如果告這樣的官司,如果經鑑定結果是生父的話就輸了。然後這個爸爸就會更不喜歡你,我覺得這樣沒有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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