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妻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註明我有監護權,他每兩個禮拜周末可以帶小孩回家過夜,但是沒有寫時間,平常日有權力探望小孩,但是需要跟我確定時間點,我想問一些問題
1.因為她家人有暴力傾向,所以我平常執行探視權接送小孩不想讓他到我家,我直接約在派出所,小孩戶籍在A地,但是我跟小孩住在B地,我不想讓他知道,但是每次該他探視我都有照約定在派出所給她探視,請問我這樣有違法嗎?我有讓他知道小孩的戶籍地址,我也跟他說小孩就住在戶籍地,事實上我門住在別的地方?這樣有違法嗎?
2.如果今天小孩住在戶籍地,他有權力直接來探視小孩嗎?(有通知我但是沒有經過我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