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的不動產權轉移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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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9 13:02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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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堂弟繼承遺產為其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必須為未成年人利益才能處分,嬸嬸以不孝為理由,不符合該條規定,堂弟可以拒絕。且會有自己代理之問題,無權代理。 嬸嬸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或選任監護人,但你所述之情形與不適任有段差距。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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