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被告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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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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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有規定經檢察官同意是可以採取分泌物、血液等以進行鑑定。
二、這類案件,要考慮警方取得衛生紙等物是否出於合法的搜索,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該案認定是違法搜索,所以保險套的證據能力被排除,檢察害上訴被駁回]。
三、會使用到憲法的層次表示在法律的層次是無力的。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既有規定,法官依法其實就會認定經檢察官的同意是可以強制採樣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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