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上訴到三審,自判決書送達後20日要提上訴,若上訴理由來不及寫,民事訴訟法471條可提起上訴後20日內再補理由,
意思是我若收到判決書開始算20日,比如1/20到期,那我在1/19提出上訴但沒附理由(因還要找律師故來不及),可以再從1/19起算20日內再補提上訴理由,是這樣嗎?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1、是的。並且可以加上在徒期間。(倘若法院不在您的住所地的話,可以加上相當期間)
2、建議您應該盡速委請律師協助。
您好!
因您未附理由上訴,且未委任律師,法院會先裁定要求您收到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及上訴理由狀,因此實際上可寫上訴理由狀的時間還可能會超過20日。不過還是趕快委任律師為宜,讓律師多點時間思考撰寫上訴理由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支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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