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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亂放話

  • 李美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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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20:53 
  • 文章人氣:369
  • 個人積分:2
  • 我朋友"甲小姐(以下稱甲)"曾任職A美容公司

    A美容公司的成員有

    乙小姐(老闆兼美容師,以下簡稱乙)

    丙小姐(丁先生帶來的美容師,以下簡稱丙)

    丁先生(乙小姐朋友,在A美容公司做介紹客人及位客人預約美容師的工作,以下簡稱丁)

     

    經過為..

    甲丙因與乙丁不睦(如有需要可概述該事件始末)而同時離職並於隔一日後前往B公司就職

    丁先生便在自己所經營的聊天社群(社群人數皆有過百)公開影射甚至指明 甲搞小團體並且煽動丙離職,甚至放話說甲帶走客人,有犯法,之類的言論

    造成部分顧客不信任甲,使甲流失客群

     

    請問這樣是否造成毀謗或是妨害名譽?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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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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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2406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能涉嫌影射任職期間的不適任及對於雇主的不忠真,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賠償撤文。

    否則可以提告並請求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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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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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可能會構成加重毀謗罪,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便日後之用。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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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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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截圖證據,視證據內容,若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等言論,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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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