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嚇取財 同一行為 兩個被害人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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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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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曾親自處理過你問的問題。
二、所以我很確定,這樣算是一個行為(幫助詐欺罪)造成兩個結果(兩個被害人),是想像競合犯。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基於一罪不二罰,所以如果是其中一部分已經判決有罪,另外一部分就算是被起訴也應該要為不受理判決。當初處理的結果就是獲得不受理判決。
三、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幫他寫狀,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法官說這件事,法官也不知道你同一個行為造成二個被害人,在法官根本不知道的情況下,那麼你被誤判二次是很可能的。
四、並不是我不尊重書記官,但是他的回答你還是聽聽就好了。
五、我幫你查了個判決你參考一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31號。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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