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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同一行為 兩個被害人

  • 洪櫻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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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4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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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

    之前我有賣一本存摺

    造成兩個受害者

    一個在水上報案

    一個在朴子報案

    水上這個已經聲請簡易庭

    我有去嘉義法院申請與被害人和解

    如果這個案子判緩刑

    另一個才起訴

    那會已哪個為准

    還是會被判兩次?

    申請和解的時候問書記官

    他說是兩件不同案子

    不能合併 要被判兩次

    可是不是同一個行為造成的嗎?

    所以是真的要被判兩次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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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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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曾親自處理過你問的問題。

    二、所以我很確定,這樣算是一個行為(幫助詐欺罪)造成兩個結果(兩個被害人),是想像競合犯。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基於一罪不二罰,所以如果是其中一部分已經判決有罪,另外一部分就算是被起訴也應該要為不受理判決。當初處理的結果就是獲得不受理判決。

    三、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幫他寫狀,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法官說這件事,法官也不知道你同一個行為造成二個被害人,在法官根本不知道的情況下,那麼你被誤判二次是很可能的。

    四、並不是我不尊重書記官,但是他的回答你還是聽聽就好了。

    五、我幫你查了個判決你參考一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31號。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