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後換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為三年,我誤以為是五年。因此債權憑證超過三年了還未換發,現在債務人的土地已被其他債權人拍賣,我想參與分配,這樣符合民法第 129 條中斷時效的規定嗎?如果該拍賣標的物未拍出,那我可以從拍賣終止時起算時效嗎?以上 謝謝律師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若債權人依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並不會有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的問題
所以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排除您所取得該執行名義之執行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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