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習班合約(還未上課就想解約)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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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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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補習班係在臺中市,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規定,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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