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法庭,有辦法選擇不繼承被告的銀行債務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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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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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對被繼承人部分(你母親)你可以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對你外祖父母部分你母親已經繼承,無法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你這方辦理拋棄繼承後(你的子女部分也要辦理),已非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或債務,債權人無法對你主張權利。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後,可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債務狀況不嚴重仍然可以繼承到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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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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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母親繼承外祖父母的債務,而您又是母親的繼承人,因此外祖父母的債務可能會轉由您承受。 您可選擇拋棄繼承,就不需要承受任何債務,此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或者不要拋棄繼承,您也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最好也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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