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更改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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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8 13:21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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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離婚協議書可能會約定很多部分,如要修改可能要審閱你原本之協議書才能詳細回答。 若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夫妻協議,沒有問題。 贍養費、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雙方同意也可以修改。 如已拋棄請求權,修改部分可能會變成贈與(回復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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