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與探視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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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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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視具體事實而定,難以憑單一畫面即據以變更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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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0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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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判斷標準有三,幼年從母、同性原則及不變動主要照顧者等,法院將委託社工機構,進行家庭訪視,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準則,您所謂之哭鬧錄影畫面,亦可作為佐證之證據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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