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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羈押,羈押的要件?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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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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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因為不滿中風的雙胞胎妹妹把浴室弄髒,女子安○臻和妹妹發生口角,竟然和男友一起狠踹妹妹致死;兩人被警方逮捕,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妹妹怎麼會死亡,後來警方發現妹妹身上有新舊傷痕,追問下兩人才承認犯行;晚間移送到新北地檢署複訊;訊後檢方認為兩人供詞反覆,且涉犯傷害致死罪,今天清晨將兩人聲請羈押,新北地院裁准予羈押

     

    法律教室】

     

    所謂羈押

    係指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以保全證據與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刑罰之執行之強制處分。簡言之,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犯重罪者,就必須先關起來,以避免傳不到人,無法偵查或審判,或證據無法調查。

     

    但是,羈押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就是必須要有羈押的原因,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若不符合此要件,縱使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甚犯重罪者,法院仍不得任意拘束憲法所保障人民自由行動權的。

     

    本案姊姊及男友犯罪嫌疑重大,且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為何死亡欲推拖責任,甚與男友有串供之嫌,且傷害致死屬於重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法院裁定准於羈押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林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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