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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瀆職及公文書的問題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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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0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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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向市長信箱兩次檢舉管委會及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市府承辦人員兩次回email給我均說明已發函請管委會依規定辦理(但沒給我副本,故其內容為何我無法得知),請問如果市府承辦人員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罰則開罰,是否可依刑法127條告發市府承辦人員瀆職?又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應為多久?

    2、市府回覆發函或email給檢舉人,該函及email是否屬於刑法的公文書?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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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0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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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檢舉並不代表市政府一定要開罰,

    市府有裁量權,他決定要先勸告,你只能尊重,不會構成瀆職,

    另市府回函是公文書(email要看有無關防),不過本案並沒有偽造文書等問題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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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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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檢舉並不代表市政府一定要開罰,

    市府有裁量權,他決定要先勸告,你 ... (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