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私立專科學校的職員,以下是學校離職規定之一:本校職工聘任期間不得辭職,辭職者以違約論,並須於一個月前商得校長同意,俟繼任人選到後按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否則視同違約又違規離職,違約或違規離職須各賠償一個月薪資。違約又違規離職賠償兩個月薪資,並於離職證明書上加註。
請問:
我在校工作約將近四年,專任職員,公保,工作性質都一樣,無調任,目前要離職,會提前一個月告知,請問這樣我是否還須賠償一個約薪資?請協助解答謝謝~~~
您好
這個聘僱契約您有簽名嗎?按該條解釋提前一個月離職,仍須賠償一個月薪資。應該是為了避免教學上的銜接落差,一個月看似未違反比例原則,惟是否有違憲(工作權)問題,仍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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