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名譽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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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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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誹謗罪有其構成要件
要看本件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21號、89年度臺非字第 139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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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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