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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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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23:19 
  • 文章人氣:278
  • 個人積分:15010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何人擔任,包含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除非有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否則不能剝奪。 若無法協議可依同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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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1:14 
  • 文章人氣:308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是您的權利,建議先和監護權人協商,合意定出適當之方式,若無法協商,可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