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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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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23:19 
  • 文章人氣:250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何人擔任,包含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除非有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否則不能剝奪。 若無法協議可依同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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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08:34 
  • 文章人氣:281
  • 個人積分:104498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請求行使探視權,若對方有阻撓之行為,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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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1:14 
  • 文章人氣:279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是您的權利,建議先和監護權人協商,合意定出適當之方式,若無法協商,可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