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人轉被告後 原被告不起訴
- 陳昱良 (陳昱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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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1 14:18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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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同一犯罪事實,若是,只是被告主體變更,原則上還是原股別原案號承辦。(涉及管轄會有例外。)
若不是同一犯罪事實,而是衍生的案件(例如:偽證),那會另案分辦。
話說,這對兩位被告來說應該不重要。對告訴人可能比較需要知道,但很有可能因分另案,原告訴人未必為犯罪被害人(如果仍是「直接」被害人,可洽原股別書記官詢問案號),依偵查不公開原則,就無法知悉後續偵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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