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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陳昱良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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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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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台南市、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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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主區為台南市,辦理各類民事、刑事、行政、家事事件、智慧財產等訴訟事件,合約審閱及法律諮詢。專長為共有土地分割、勞動法、教育及行政法、著作權法、婚姻與監護等事件。
搜尋結果:共 3 頁,29 篇問答
  • 小昱
  • 發問時間:2017-09-07 20:53:27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 拜月教主
  • 發問時間:2016-01-02 00:34:46
  • 律師您好,我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原告要求我登報道歉就可以撤告,但一開始又沒要求我登哪一家日報道歉,於是我選了我經濟上能負擔的太平洋日報登記道歉,但原告認為太平洋日報很難買的到根本沒什麼人會看,那這樣如果她不撤告是否可以繼續告我??當初在偵訊庭都有在檢事官面前承若登報道歉就撤告,問題是又沒告知我要登哪一家日報,這樣我該怎麼做?


    而且原告是出具道歉書,上面的內容則是要求我登報道歉,還有將我在網站所發文她們公司的不實言論刪除並保證不再犯就對我撤告,我都已經確實做到了而我們都有在道歉書上簽名各留一張,但我所發文的內容大部份皆事實且有證據可證明,若原告不撤告想再繼續告我,那我會因簽名這張道歉書而對我更不利嗎?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6-01-05 17:51:45
  • 關於刑事撤告問題,重點回覆如下: 一、刑事撤回告訴,若以言詞為之,應記明於筆錄。若附有條件,於條件成就後才生效。 二、如果對方同意撤告及其條件均有記明於筆錄,建議你檢附一份所刊登之報紙,陳報給檢察官結案。若沒有記明筆錄,則不生撤回之效力,訴訟程序將繼續進行,檢察官就必須繼續偵辦。

    2016/1/5 下午 05:51:45 補充
    三、簽了道歉書,就等同自認有誹謗事實,未來訴訟中確實會對你不利,只要出於任意性(自由意識下所簽),仍可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但若能證明所述為事實或已盡相當查證,仍以真實善意原則主張免罰。
  • MODESTY
  • 發問時間:2015-12-03 09:49:34
  • A先生於104.10.15~104.10.27(中間經歷兩個六日),當初我們應徵時都有事先告知關於勞健保的相關事項,一開始我們不會主動幫受雇者投保,等到受雇者自覺願意繼續受任於公司再請受雇者自行提供證件給主管協助辦理,104.10.27  公司陳小姐主動過去詢問翁振榮先生是因為該人員表現認真所以才進一步確認他是否有意願想在公司繼續任職! A先生當下第一次告知右眼不適(有黑影), 將於10/31和女兒到眼科回診並且有告知會視眼睛狀況才決定是否再繼續受雇於公司,公司有再次詢問與翁振榮一起作業的員工確認A先生在職期間除了陳小姐10/27主動詢問那次其他時間A先生並無反應身體與精神上並無任何不適之狀況!
      A先生於104.10.28開始請假,病因

    1.    裂孔性視網膜剝離:臨床上最為常見,主要和高度近視、眼球老化、玻璃體病變及外傷有關係。

      其中經A先生告知104.10.27晚間就已經到眼科診所就診並開立轉診單到成大醫院104.10.28住院10/29開刀 11/4出院
      104/10/28A先生的太太小容下午有跟我聯絡上(因為陳小姐當天出差),說明要再加保勞健保的事項,說勞健保可以寫提前三日的日期,陳小姐也口頭承諾協助辦理但是陳小姐有告知本人當天出差不在公司,事後我有問過勞保局的承辦人員他們承保是憑郵戳上的寄件日期不是填寫日期,有將此情況告知A先生太太表示如果目前走加保程序實屬於不對之行為,如果勞保局兩相對照起來我們公司會有麻煩。
      事情發生期間A先生及其太太曾有提及此項療程需要花費八九千元,此筆費用對一般受薪家庭來說也是一筆金額,陳小姐也口頭承諾過會替他們向公司爭取慰問金。事後也給予3600元慰問金!
       事後經公司主管轉述,A先生希望可以再多給一個月的薪水做為補償,不然他就要到勞工局去投訴我們,這樣我們該如何處理?
       經網路查詢我們雖然是先有跟受雇者口頭協議勞健保之事項,但是在勞保原則還是不符合規定,A先生104.10.15~104.10.27含兩個六日共13天我們是會被罰款這13天需繳費的四倍=(1809/30*4)+(1409/30*4)*13=5577元,這樣對嗎?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12-03 09:49:34
  • 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回覆如下:


    一、勞保性質上是雇主的「強制責任險」,看似保障勞工,實則是在減輕雇主負擔,雇主不按規定加保,若勞工發生意外,仍然可以依相關給付標準向雇主請求賠償。而且,勞工保險條例是強行規定,不能經由協議或特約(無論口頭或書面)排除適用。


    二、雇主未依規定加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除了你計算的罰款外,還是要賠償勞工原本正常加保時應享有的給付(目前我算大概有:普通傷病給付、醫療給付、視情況可能還有失能給付,很明顯應該會超過一個月薪資---如果對方去法院起訴請求的話,雖然訴訟上公司或許有其他可以主張的空間,但難以證明,勝算不大)。


    三、公司確實理虧,因此,依你所述狀況,我的建議是照對方要求給付(一個月薪資)才是划算的。


     

  • 伊斯卡
  • 發問時間:2015-09-16 23:39:23
  • 我朋友她離婚後 兩個小孩的監護權在男方
    後來因為健保費他們玩全都不去繳費
    變成了直接強制扣了他的薪水 
    他現在薪水也不多  每個月也沒多少錢能用
    去跟他前夫說了以後  只得到不要理會
    他們家自己會處理 結果還是完全沒繳 還是被強制扣款
    請問這樣她能有辦法不被強制扣繳嗎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6 23:39:23
  •  建議先弄清楚健保局聲請執行的年份及被保險人(欠費對象),原則上應該先看是誰將孩子報為被保險人眷屬,被保險人即應負擔該保險費。行政執行署應不至於弄錯欠費主體,多半是當事人不知道孩子以自己的眷屬身份參加全民健保(若前夫一直無工作,也許不能退保迄今),不然就是以前的欠費未繳。這些狀況,建議還是請當事人自己來諮詢比較清楚。


    請確認離婚時有無相關撫養費的約定,若無,原則上不因為離婚就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既然父親無資力撫養,就需由母親承擔。若真是這樣的狀況,建議不如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取回,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特殊境遇婦女補助(單親)、減免健保等費用。


     

  • Evil
  • 發問時間:2015-09-14 21:00:53
  • 你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女友目前16歲 他從小父母就失蹤了  可是他沒有報失蹤
    目前他的監護人還是他父母
    他是被他奶奶 叔叔 姑姑養大的
    今天他被奶奶發現在跟我交往
    他奶奶對他說不跟我分手的話就要把他趕出家門
    我女友跟我說他今天要搬出去 他有租房子了
    要我幫他載行李過去他的租屋處 
    這樣我會被告和誘嗎? 還是說我女友家反而是遺棄罪?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4 21:00:53
  • 第一件事:請問你幾歲?若未成年(20歲),不要再問了,也不要插手女友的事,萬一出事,請找你的監護人請律師。


    若你已成年,第二件事:


    1.不建議你協助女友搬家,否則,很有可能被認為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再者,房子誰找的?誰去簽的約?房東可能租給16歲的未成年人嗎?....若是你簽的,就很難說服檢察官你沒有和誘。


    2.16歲你覺得能養活自己嗎?房東租給一個小女生,或網友熱心提供住處,那個人的心態你能放心嗎?若真想幫助,我建議你陪她去找社會局協助。


    3.遺棄?阿嬤只是口頭說氣話而已,並未犯罪,不要想太多了。現在明明是女孩離家出走,你覺得反過來告阿嬤遺棄有理嗎?


    3.你那麼確定她滿16歲嗎?(若未滿,合意發生性關係還是犯罪)。即使剛滿16歲仍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可是會加重其刑唷!


     

  • finf
  • 發問時間:2015-09-14 20:48:13
  • 去年8月, 我母親莉用我妹妹及姐姐的信任, 拿到了她們的身分證影本厚自己可了木頭章, 像澳盛銀行申請信用卡, 並留自己的電話完成驗證, 隨後就到嘉義某間珠寶行, 用刷卡換現金的方式取得金錢, 一直到她嗎被銀行催繳才知有這兩筆款項, 已向銀行反映, 銀行也發文去聯徵中心在我姐姐及妹妹信用記錄註記, 銀行回覆已送法院但再等排程,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刷卡換現金的珠寶行是否有違法.
    另外母親也到用我父親的身分證期存摺向玉山銀行申請貸款並申貸成功, 一直至今年8岳父親接到玉山銀行民事凍結命令, 及法院查封書才知道, 過程中父親沒收到任何對保通知其電話, 後才知所有催繳通知書皆被母親拿去並從不通知,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銀行那邊是否有疏失可作為申訴的證據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4 20:48:13
  • 你們先考慮一下,刑事部分偽造文書、詐欺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告,就無法撤回。


    證據部分: 可向銀行申請交付當初申貸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便於日後比對簽名。


    民事部分:主張銀行對保過程有疏失,這個就需開庭時聲請調查證據,請銀行提供相關對保資料或傳喚對保的人員作證。到時候需要閱卷,詰問證人等,這些可能需要委任律師,不然你們可能連要影印哪些資料、要問證人什麼都不知道。


    除非你們名下都沒有財產,也無薪資可供債權人執行,否則,還是盡量湊錢請律師比較划算。

  • 小張
  • 發問時間:2015-09-14 20:38:56
  • 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機車):強制險
    對方(轎車):第三責任、強制險(富邦)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4 20:38:56
  • 建議你去驗傷,先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因為刑事部分,有1%過失即有罪。


    然後,請檢察官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事故鑑定(司法機關送鑑定不用錢,雙方自送要3000元鑑定費),看鑑定報告結果,再決定如何和對方談。


    大致方向是建議拿精神損害賠償這塊來補。


     

  • 小娟
  • 發問時間:2015-09-14 20:24:47
  • 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
    家裡是公寓住5樓  20年前當初買房子的時候樓頂已加蓋石棉瓦屋頂(屋頂而已  並沒有圍起來)樓頂也一直都是共有的 但最近收到戶政寄來要去調解  內容是說石棉瓦掉落砸到她的車要做賠償  上樓頂看  確實是掉落3片   有可能颱風吹落的
    想請問這個責任是我們住5樓的要賠償的嗎?
    砸到車有分颱風天和一般天的賠償嗎?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4 20:24:47
  • 依目前資訊看起來頂樓石棉瓦的所有權人應非五樓,而是該公寓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原則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1-5樓)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告知調解委員會應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參加調解。而看起來年久失修就是造成瓦片掉落的原因,所以暫不考慮所有人就該屋頂的設置管理無欠缺。


    當然,如果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能證明平時只有你們在專用,或能證明該石棉瓦屋頂(工作物)當初是由五樓住戶自己搭蓋,那就要看你們的接手時的買賣契約如何約定,因為只有屋頂,無四壁不足遮風閉雨,非建物,其所有權移轉不以登記為要件,那就有可能已隨同房屋一併賣給你們,若是如此,你們就要單獨負賠償責任。(享權利的同時當然必須負擔義務)


     

  • 老爸
  • 發問時間:2015-09-14 19:29:12
  • 承租的375減租農地,地主出租人要收回,收回的原因此農地在72年放置祖父的墳墓,而目前出租人是80年購買此農地,購買之前此墳墓已存在10幾年,
    而80年至今201509/14已換約4~5次.
    我們農地不要給出租人收回,請問要如何處理,請協助.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4 19:29:12
  • 承租耕地非自任耕作或轉租他人,租約會無效唷!


    你的這個情形,耕地有非供耕作的使用情事明確,但因為對方早知道還持續換約,最後可能只能用「誠實信用原則」來主張,但這個帝王條款一般很少法官願意採用,而且必須證明對方明知,有一定難度,建議還是找處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有經驗的律師。若確定為三七五租約,為強制先行調解、調處事件,找律師前,可先透過區公所調解看看。


     


     

  • 發問時間:2015-09-14 19:20:14
  • 先生和前妻離婚已久,知道他再婚後,一直來找先生,為了這件事夫妻吵到失和。9月初,前妻和我先生的同事(女生)出國,說坐車到等遊覽車來接的空檔會害怕12點到嘉義,(半夜一點遊覽車才來接人發車),要我先生去陪她,我不讓他去,先生說這只是朋友上的道義幫忙。 我也有寫簡訊告知前妻不要一直來找我老公,若是這樣糾纏不休,我寧願退出,成全他們。她跑去跟我老公告狀說我嗆她,說她不是糾纏不休,只是需要幫忙(是都沒7-11或全家了嗎?)想請問,像這樣有什麼辦法阻止前妻來打擾我們的生活嗎?她已經造成我的心裡不舒服了,這樣算侵犯配偶權什麼的嗎?_ 
  • 陳昱良
  • 回覆時間:2015-09-14 19:20:14
  • 先說結論,依你所述內容,截至目前為止,不涉及法律問題,若無通姦或誘使脫離家庭的行為,配偶的貞操權並未被侵害。


    我覺得關鍵在於你老公的心態和行為,先試著和先生溝通看看(妳不必和對方接觸),告訴他你真正的感受和需要,並具體的提出請求。如果先生仍無法與前妻斷絕來往,建議妳撥打家庭教育諮詢專線:412-8185,尋求婚姻諮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