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還能提告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12 23:08
- 文章人氣:56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原為B之物而交A持有,A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據為己有,始成立。 依題意,如係贈品未交付,AB間應有買賣關係存在,則屬不完全給付之民事糾葛,與侵占罪無關。 另B遲未提供地只可供寄送,應有受領遲延之問題。 您所舉判例意旨沒錯,但如個案事實已構成侵占,被害人提告後被告始返還,仍會成立侵占罪,所以重點還是要回歸整體事實之判斷,A的行為在B提告前,是否已該當侵占罪之要件,返還贈品之時點非絕對判斷要素。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