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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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02:52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0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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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於104/9/15由家事法庭協商離婚(案由履行同居),男方每月有2天(每月第1週&第3週六)可探視小孩,因本人未收到法院文書,也未至該戶籍地戶政辦理離婚,對方可依據他委任的律師所取得法院文書影本來說要接小孩??
2.對方來接小孩,當下小孩哭不願意讓對方抱及接走,本人也請附近警察及里長錄影存證,對方不甘願,要求至警局做筆錄,接下來如同樣情況小孩仍不願意(一直請警察來做證..)本人應該怎麼做?才不會影響到小孩。
3.對方並未每月屬實實際付出,在外毀損本人名譽(說本人每天打電話或傳簡訊向對方討錢,絕無此事),也有人證,本人該如何做??
4.103/6~104/6期間,對方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拿取本人存褶至銀行刷明細,甚至不還本人,本人該如何做??
- ling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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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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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雙方已就探視權達成協議,即生效力,當然您亦可不履行,只是對方可聲請強制執行而已。2、或許您可向法官表明此事,或乾脆拒不履行和解條件,待對方強制執行時,法院派人執行時自
會將此情形轉達法官。
3、毀損名譽部分,您可提誹謗罪刑事告訴,扶養費部分可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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