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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 y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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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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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104年7月30日收到無罪判決

    其間有被羈押50日

    刑事補償法

    依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是只100年9月1日修正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所以在105年9月1日止

    我所在102年7月30號無罪判決現在申請刑事補償的時效性來得及嗎?

    假如來不及預期的話,申請賠償的成功率大嗎?

    國內有人預期申請有成功的案例過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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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1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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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判定書:「按刑事補償聲請人之請求補償時效起算日,應依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時間點進行計算。然聲請人補償支付請求權期間依前開規定計算,其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惟其完成日係在刑事補償法第 40 條修正施行日前者,仍得在該條修正施行日後五年內聲請補償,是聲請人原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不過未超過前開規定之五年期間者,仍得請求補償。」。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決定書:「法院決定刑事補償聲請人每日補償金額時,應注意其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狀進行綜合判斷,且聲請必須尚未超過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二年時效。」。 你的情形已經罹於2年消滅時效,請求不合法,法院不會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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