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糾紛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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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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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這個車子的瑕疵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二、如果是騎回家之後過了很多個月才發生瑕疵,這個部分去告有可能會輸。
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462號判決。摘要如后:另根據原告主張,其於102年1月24日購買系爭機車,購車前曾經試騎,買賣契約成立後,同日下午即經交付而將系爭機車騎回,嗣系爭機車發生車身斷裂情事,則於102年4月中旬,已逾近3個月期間,顯示該車身斷裂之瑕疵,於[ 危險移轉時] 尚未發生,係原告經交付且使用近3個月後才發生,即非出原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籌,難認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損害,原告即無對被告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之餘地。] 。
三、所以其中一個重點是這個車子如果有瑕疵是什麼時候就有的,這個部分要有證據才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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