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訴人申請再議 卻久久沒有消息.......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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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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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條規定, 再議案件辦案期限是自收案日起三個月。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除須檢視相關事證外,尚包含第一審檢察署檢察官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原則上如未提出新證據或指出原不起訴處分有何違法瑕疵,就會駁回再議。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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