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為跟他女朋友懷孕兩次 一次是他自己要拿掉的一次是孩子不健康 兩次都墮胎掉了 那女朋友說分手然後說要告我朋友那我朋友犯了什麼罪?
性行為部分若女方已滿16且未有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法,應不致構成犯罪。但女方未滿20歲,若雙方已同居在外不歸者,可能會有合誘罪的問題。
您好:
要看女友年紀,若未滿16歲,可能會有與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罪及準略誘罪,若已滿16歲,可能只有和誘罪。
回覆 翰餒 的發言內容: 我朋友因為跟他女朋友懷孕兩次 一次是他自己要拿掉的一次是孩子不健康 兩次都墮胎掉了 ... (恕刪)
我朋友因為跟他女朋友懷孕兩次 一次是他自己要拿掉的一次是孩子不健康 兩次都墮胎掉了 ... (恕刪)
請問第一次拿掉是他們爸媽不知道情況下,當時醫生說簽名蓋硬章,他自己回家找自己蓋自己簽,第二次拿掉是孩子不健康,是他媽帶我們去的,如果他把這些當證據會犯罪嗎
還是滿16歲以上就只有合誘罪? 跟他在一起一年16歲開始他現在17
若對方已經年滿16歲,則只要您並沒有違反其意願而為猥褻性交之行為就不會有強制猥褻性交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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