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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探視權申請取消一事

  • 淡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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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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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現在已與前妻離婚四年多了   當初是協議離婚   監護權歸我方   對方有探視權   這段期間小孩也都由我方扶養 對方完全都無盡扶養之責   小孩現已從一歲多至現在五歲多了   這段日子前妻只來看小孩一次

          現在小孩已經漸漸大了   再想既然他只來看一次就都沒來看 且小孩也對她沒印象了   很顯然他已不再重視小孩   小孩已沒媽媽就已經很可憐了   也希望前妻爾後別再來探視小孩造成小孩生理及心理的二次害   

          是否可向法院請求取消其探視權??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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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17:2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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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可以聲請禁止對方探視(但實務上這很困難),不過對方都沒去探視的話,似乎也沒有必要聲請,必較有實益的是向對方請求扶養小孩的費用,包含過去應付未付的,還有小孩一直到成年的部分,對方惡意不付的話,也可請求酌加扶養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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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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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探視小朋友是她的權利,除非認為有不利於小朋友發展之問題,才有辦法改訂探視方案。

    二.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三.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母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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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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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探視權為對方之權利,其可決定消極不行使,但您無法請求法院剝奪之,為您可向對方請求過去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未成年子女未來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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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