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超商排了好久還是買不到瑪丹娜的門票,實在有夠生氣的!
難道真的要讓這些黃牛為所欲為嗎? 都把一些最貴跟最便宜的票價搶到一張不剩,讓真心想要看演唱會的歌迷都買不到票,看到黃牛放在網路上一張票加1500賣真得很不是滋味,但是上網查都說賣黃牛票沒違法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專業的律師,難道賣黃牛票真的無法可管嗎?
因為我有蒐集一些黃牛加價賣票的證據,有哪集條法律可以讓這些黃牛不要再那麼囂張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2、倘若另外以違法的方式,如冒用他人名義訂票等,另外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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