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知何時在FB公開頁面上與他人起口角糾紛到現在至少已經過了4個月以上,如今收到一張妨礙自由等案打電話到該偵7隊確認,是由該醫師委任律師提出告訴個人在前三個月發生行車意外,申請就近偵辦,但該北市偵7隊不回應並說明要交給檢察官處理,那是否還要等到該通知寄送到本人住址之後個人才可以申請就近!? 個人居住地為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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