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毀謗.妨礙名譽

毀謗.妨礙名譽

  • 米露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3 01:59 
  • 文章人氣:700
  • 個人積分:6
  • 你好有各問題想請教一下.女朋友有在酒店上過班.現在做服務業.他有一個朋友.到處說他在酒店上班時.作全服務.還有說她幫以前酒店客人怎樣(非常入幕不堪).以照成她現在工作上的困擾.但我方又沒有錄音檔.只有2個證人聽到.但這2位是夫妻.這樣可以告他 毀謗妨礙名譽.....可以告成功嗎...謝謝

  • chen
  • 鍾孟杰 (鍾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3 08:04 
  • 文章人氣:244
  • 個人積分:2786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若可確認當時聽到的人願意做證,提告成功機率就高,另外,您既然說他到處去說,那就表示可能也有其他人聽到或是他有在fb之類的有公開留言等,可找找看。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3 09:04 
  • 文章人氣:222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