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內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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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4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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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349條第1、2項之贓物罪只處罰故意,不罰過失,若你依正常交易方式買受物品,事後發覺是贓物,不會構成贓物罪,但依民法第949以下規定,原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你返還該物品。 若你明知或可得而知物品係贓物仍予對方交易,就有可能構成贓物罪,具體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能認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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