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財產分配權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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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18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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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奶奶可先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先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奶奶若是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分配差額的1/2,但並不是先分得遺產1/2,這是錯誤的觀念,到國稅局申報時就會被糾正。
奶奶請求分配夫妻財產後,剩餘的才是遺產,屬六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六人可先協議分割遺產,只要有一位不同意即無法達成協議,此時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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