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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財產分配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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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7 09:27 
  • 文章人氣: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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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配偶確實可以先主張剩餘財分配,分配完後之財產才屬於遺產,再由繼承人來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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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8 23:24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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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奶奶可先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先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奶奶若是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分配差額的1/2,但並不是先分得遺產1/2,這是錯誤的觀念,到國稅局申報時就會被糾正。
    奶奶請求分配夫妻財產後,剩餘的才是遺產,屬六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六人可先協議分割遺產,只要有一位不同意即無法達成協議,此時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