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老闆解雇,沒有給我資遣費以及加班費
因為去勞工局算過,覺得金額很少,所以當下我是直接用檢舉的方是希望勞工局依違規事實開罰
結果勞工局的人打電話來給我說,問我要不要和解,說老闆在晚上傳line解雇我,也不算是惡意資遣(原因是老闆覺得我跟同事相處不和諧)
我當下就拒絕了,我還是希望直接開罰(一周超過48h,每天上班時數9h,超過4小時卻沒有30分鐘休息時間,也沒有加班費)
結果昨日老闆打給我,說會把錢給我,叫我填寫撤回申訴書
勞工局這樣的處理方式是想要搓湯圓搓掉嗎?
假設今天我接受調解,我也不能檢舉老闆違規的地方
這兩個部分不是獨立開的嗎? 調解規調解,勞動檢查歸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