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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與友人互傳曖昧訊息與自拍清涼照,請問會構成外遇罪嗎?

  •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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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14:19 
  • 文章人氣: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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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後與友人互傳曖昧訊息與自拍清涼照,

    言詞確實露骨,但是只有照片與文字訊息

    被伴侶發現

    請問會構成外遇罪嗎?

    若是訴請離婚會成功嗎?

    或是可以判賠對方所有財產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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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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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過於親密,縱使不會構成刑事通姦罪,對方也可以訴請離婚,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2、賠償的金額要看訊息的內容及照片、雙方的資力還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3、建議應該與對方和解看看,倘若無法,則於對方提告時,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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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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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刑事部分,妨害家庭,或是稱為通姦罪及相姦罪。這個部分最高法院的看法是,雖無抓姦在床之必要,但是要綜合間接證據足以證明有性行為才會成立犯罪。

    二、承上,所以要看訊息的露骨程度是否足以證明兩個人有發生性行為。除了訊息之外,配偶的部分可能還會去套話並錄音,這個很常見。

    三、離婚的部分要求的比較沒那麼嚴格,但是還是要符合法定離婚事由,這個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

    四、至於如果被證明是有通姦行為致離婚,有些判決是判賠精神上賠償一百萬元。如果不是這樣告而是另以通姦及相姦之直實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情節重大請求精神上賠償,一般來說多是二十萬元起跳,有三十萬、四十萬、五十萬、六十萬、七十萬、八十萬等可能,超過八十萬的很少見,台北的話超流行二十萬或五十萬…

    五、所以你看,並不是傾家蕩產賠全部財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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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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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性器官接合及認知有婚姻關係之證據,無刑事妨害家庭犯罪之疑義;但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問題,亦可作為裁判離婚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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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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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他人有超乎友誼之情感,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