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撫養費與監護權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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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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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你這邊是原告的立場還是被告的立場。
二、如果是原告的立場是寫起訴狀、準備書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等;是被告的立場寫的是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綜合辯論意旨狀等。
三、準備的東西,在監護權的部分有二塊,一塊是小孩跟著你好的證據;一塊是小孩跟著他不好的證據。要多花點心思在第一塊上面。常見的證據例如小孩的日記、小孩的聯絡簿;與小孩的溫馨合照、你對小孩將來監護的計畫書、有利我方的證人等。至於對方不利小孩的證據,常見的有錄音及錄音譯文等。
四、要具體的看你的案件事實才能建議搜證的方向。
五、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六、先研究搜證才會有方向而不是盲目的搜證;證據足勝算才會高。
七、扶養費的部分,原則上常見一人判一半的判決;如果你經濟能力比較不足的話,那就是要提供經濟能力的證據 。但是如果是你經濟能力比較不足的話,有可能會影響到小孩監護權的爭取。
八、簡單的說,要讓法官把小孩判給一個經濟狀況不好的人讓小孩吃苦的話法官還是會考慮再三。
九、主要照顧者會有很大的優勢,這個部分要看小孩現在主要是誰在照顧。
十、如果對方有家暴行為的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43條的規定會推定對方不適監護,這個部分可以主張一下。
十一、監護的部分主要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父母如果能夠協議還是儘量協議。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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