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離婚,該怎麼做?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10 14:54
 - 文章人氣:265
 - 個人積分:14236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二、主張對方未給付扶養費用[離婚理由:惡意遺棄、其他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家暴[離婚理由:不堪同居之虐待]。
三、離婚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協議或調解離婚的話在離婚之前建議先了解一下如果以裁判離婚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然後再進行協議或是調解。
四、離婚相關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精神上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小孩扶養費,這些都要研究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11 11:58
 - 文章人氣:241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 魏克仁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