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關於合作契約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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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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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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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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