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構成恐嚇罪嗎?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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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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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重點在您想公佈什麼對話或照片
至於最後有無公佈則非所問
蓋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要旨參照)。因此,被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之意圖與決心,並非所問,倘被告之恐嚇行為,業已完成,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危及被害人之安全感,縱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未生實質損害,亦成立刑法第305條之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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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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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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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所謂公布之照片與對話為何,仍有可能構成恐嚇危安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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