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扣留獎金沒有違法嗎?
- 方安遠 (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15 20:16
- 文章人氣:244
- 個人積分:110
-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須視其性質而定,而非僅以薪資單上之名目為判斷標準,一般來說,銷售獎金多半會被認定屬於工資。依上述規定,貴公司作法恐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嫌,依勞基法第78條,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建議宜先與公司溝通,以維護勞資和諧。如果公司不願改變作法,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9條規定,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