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棄非婚生子女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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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6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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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閣下可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父親為「親生父親」,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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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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