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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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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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10款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妳描述的情詳可能可以成立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款事由是指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
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
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爭執,較難稱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依妳的描述,似乎不太有協議離婚的可能,除非妳掌握了他傷害的證據。
至於監護權,法院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尤其是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及「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事項。
以上回答供妳參考。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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