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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陳國瑞 律師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158號
瀏覽人數:3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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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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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嘉義市、台南市、雲林縣、高雄市、台北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專長領域:智慧財產、親屬繼承、消費糾紛、刑事案件等
登錄雲林、嘉義、台南等律師公會
服務經歷:
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雲林、台南分會審查委員/嘉義縣議會法律顧問/立法委員翁重鈞法律顧問/嘉義縣議長法律顧問/中華民國外籍聯姻輔導協會法律顧問/嘉義縣地政士公會長年法律顧問/嘉義市地政士公會講師/嘉義縣東石鄉公所法律顧問/高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青創會榮譽法律顧問/現任雲林律師公會理事
搜尋結果:共 15 頁,145 篇問答
  • 林先生
  • 發問時間:2018-04-22 20:47:32
  • 我想請問ㄧ下律師,因我去年11月份勒戒完畢屬於列管人口,今年ㄧ月有接到派出所通知我去簽名領驗尿單(到分局驗尿),但是在4/15當天早上當地派出所所長說有事找我去所裡ㄧ趟(並未告知何事),中午我便前往,ㄧ進門所長便說要驗尿,我有提出說要看驗尿單,所長未給,接下來就是驗尿作筆錄簽同意書,要離開時才將分局驗尿單給我,我看了ㄧ下日期,是4/10送達4/18至分局驗尿,我想請問的是派出所的驗尿程序正當嗎?4/15驗尿,那我4/18還要到分局驗尿對吧!難道ㄧ張驗尿單可以驗二次?而且可以在報到驗尿日期上提前執行嗎?請律師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還有去開證人庭時被告知要驗尿也屬於正常程序嗎?

  • Mico
  • 發問時間:2017-09-02 22:25:45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這次感謝您耐心的回覆,謝謝您!

  • 七七
  • 發問時間:2016-03-17 20:32:15
  • 律師你好


    我去年在做網拍的時候


    不小心被釣魚釣到


    被警察抓到賣仿冒品


    但我不知道


    是賣一件愛迪達的背心


    總共賣出4、5件


    獲利300~400不等


    後來去做筆錄的時候


    有著實講了,警察說會幫我


    我目前還是學生


    請問這個會有案底嗎?


    這種的判決大多是什麼?


    最近要去法院了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8-03-11 20:43:16
  • 您好,這個案件是違反商標法,建議在地檢署達成和解,向檢察官認罪應可獲得緩起訴,日後沒有前科,若您不知是妨冒品,則應舉證證明不知之原因、證據,之後不起訴亦無前科
  • 發問時間:2016-03-05 22:43:00
  • 不好意思,律師你好:我想請問如果跟旅行社報名了,繳了報名表,就是證件資料那些,未繳訂金 可是突然不能去了,算惡意棄單嗎?


    可是我們有告知旅行社,距離旅遊的時間也還有一個月,可是旅行社卻說要公布我們的資料說我們惡意棄單!


    所以是我們的錯嗎?

  • 小光
  • 發問時間:2016-03-04 09:18:50
  • 請教律師
    夫妻分別財產制如何辦理?需要甚麼文件呢?
    分別財產制有甚麼優缺點?如辦理分別財產制,報稅時可以合併申報嗎?
    謝謝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6-03-04 09:18:50
  • 一、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一份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1份:依法院印製之格式填載。


    (二)戶籍謄本1份:夫妻戶籍不同者,各檢附一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應帶去法院核對。


    (四)印鑑證明書:夫妻各檢附1份。


    (五)印鑑章:印鑑證明書蓋用之印章。


    (六)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1份,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


     3.上開財產得擇一提出其證明文件。



    三、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夫及妻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印鑑證明書、新戶籍謄本各1份。


     


    有其他問題也可至法院服務中心詢問。

  • 喜羊
  • 發問時間:2016-03-04 08:57:29
  • 我與太太婚後想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   經濟上各自獨立去法院買了聲請書 但財產清冊的部分 實在不會寫請問 我個人名下 有房子  股票  銀行存款 通通要附上證明麻?還是寫一個當代表就好?且存款 與股票 進進出出   有沒有規定要用哪一天當證明?真的很困擾  感謝律師解惑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6-03-04 08:57:29
  • 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1份,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 


    3.上述財產得擇一提出其證明文件。


     


    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為個人帳戶重要資料,為維護帳戶資料安全,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本人親自臨櫃得以簽名代替)、儲金簿至任一郵局(非通儲戶至立帳局)申請。(參照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 王先生
  • 發問時間:2016-02-25 10:59:35
  • 律師您好:
            近日有向法院聲請家人監護宣告,已獲裁定,但法院在裁定書中有提到要陳報財產清冊,因家人並無不動產和動產,只有每個月存入郵局的老人年金,這樣是不是可以不去陳報財產清冊?會不會有後遺症?謝謝!!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6-02-25 10:59:35
  • 監護人必須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列冊,將財產清冊送交法院備查


    目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動產及不動產,不代表不會變動,仍需陳報給法院。


    此項制度目的係為監督監護人關於財產管理,確有開具財產清冊之必要。


     


    以上回答供參考

  • 發問時間:2016-02-15 16:22:15
  • 車禍事件談和解時 對方說要烙兄弟
    讓我們很害怕..
    請問這樣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保護嗎....

    感謝各位律師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6-02-15 16:22:15
  • 若有錄音或其他確切證據,較可能成立恐嚇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小J有問題
  • 發問時間:2016-01-22 10:59:13
  • 在4個人的LINE群組上被說"沒信用"可以構成毀謗、污辱還是妨礙名譽或任何觸法行為嗎?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6-01-22 10:59:13
  • 誹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發問時間:2016-01-22 10:16:23
  • 您好:本人當初在調節委員會的時候有詢問關於自費項目的理賠對方及調解委員說明強制險有理賠才同意和解如今強制險說明自費項目不理賠我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 陳國瑞
  • 回覆時間:2016-01-22 10:16:24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會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


    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作為執行名義,


    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車禍案件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你們對一定數額達成調解,你就不能再對對方提告,


    如果對方不賠償你,你可以拿著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查封、拍賣對方財產)


    ------------------------------------------------------------------------------


    參考法條


    鄉鎮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