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網路賭博帳號,我有贏積分40萬,請他幫我換成台幣
但我的介紹人為了多贏錢,未經我同意,改我帳號的密碼
卻把我40萬積分輸掉,害我領不成,
他在法律上可能犯了麼罪?
您好,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無故使用您的帳號,且變更理面資金等,致您受有損害,涉犯刑法359條。
民事部分則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您收證完畢後,委請律師提起告訴。
您好,對方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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