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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偵查庭上虛偽證稱不認識某位被告,是否構成偽證?

  • doraemon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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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20:44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9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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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一位朋友,之前因參與詐騙集團,被依詐欺罪起訴並判決確定。不過他因為怕麻煩,所以出庭之後檢察官問他是否認識那位共犯,他堅稱不認識,結果被檢察官偽證罪起訴,並在最近宣判有罪。

    只是我有個疑問是,偽證罪除了說謊之外,不是還要說的謊有誤導偵查或審判的可能才能成立嗎?可是在判決書裡,花了大部分的時間在證明他有故意說謊,而誤導偵查的部分,只用了一句「檢察官事前有說,要詢問案情相關重要問題」。但是否誤導偵查,應該要就問題認定,而不是檢察官說重大事項就是重大事項吧?我朋友認不認識這些人,跟他們是不是詐欺的共犯,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該也就不能認定為誤導偵查或審判的重要關係事項吧?以這點為理由上訴,會有機會可以翻盤改判無罪嗎?

  • 王上仁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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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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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到庭證述應就自己親見親聞之事實據實陳述,否則即該當偽證罪之構成要件。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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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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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刑事判例:「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你要爭執只能在是否故意偽證,或該事項之有無,不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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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raemon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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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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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刑事判例:「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你要爭執只能在是否故意偽證,或該事項之有無,不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兩點。

    律師您好:

    他確定是有故意偽證的,所以只能爭論該事項之有無,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其實同案有兩個被告,甲跟乙。我朋友認識甲,但是不認識乙,不過他在法庭上證稱他甲乙都不認識,所以證言不認識甲的部分被訴偽證有罪,而乙的部分無罪。但因只侵犯一個法益,所以乙的部分不另為無罪之宣告。

    只是這樣一來,他認不認識被告,看起來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這樣的論點在爭執該事項是否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上,能不能站的住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