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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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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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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第三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狀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拋棄書、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一併向法院提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